基于以上判断,让我们再回到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刑事政策和教义学争议。
参加选举就当是赶一次大集,去了不用花钱却可以得到好处,何乐而不为呢?诚然,选民或代表较低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也是贿选得以产生的外部条件,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选举制度和机制上的原因。如,在我国刑法中,根本没有关于人大代表参与贿选的犯罪量刑的规定。
所以说,防范贿选的根本是实现选举过程的真正民主。然而,选举的过程是政治资源的配置过程,选举的结果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获得,而公共权力获得者即取得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在我国的人大代表中,代表多是兼职的,缺乏作为代表所应具备的基本的业务素质、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有人惊呼,这是中国民主选举制度的失败和悲哀,认为中国目前民众的素质和教育程度不适合进行普遍的直接的民主选举。但民主选举制度只是使贿选成为一种可能而不是必然,不能认为有民主选举制度必然有贿选。
事实上,在我国民主选举实践中,大多数选举是不存在贿选的。贿选是一种权力寻租,即贿选者为了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公共活动。这样的计划,显然有战略上和策略上周到细致的考量。
宪法和宪政在一定时期还沦为历史的遮羞布,立宪政治的进程困难重重,立宪政治的实践丑态百出,立宪政治的成果屈指可数,所有这些似乎注定了执政者十分谨慎地对待宪政。从历史来看,近代宪法就是也只是政治法,近代宪政关注的只是政治生活,而政治问题首先是统治合法性和阶级斗争。[49]华炳啸教授认为:所谓宪法治理, 即指基于一元宪法共识下的多元主体依宪参与治国理政,也可以简称为‘宪治。[72]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184页。
王月明:《宪政是人民共和国的题中之义》,载《法学》2011年第12期。郭道晖先生1993年发表《宪政简论》指出:实行宪政,就是要完善宪制,以宪法为根据实行以法治国,即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这也就是‘宪治。
[24] 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如果说政治制度问题总是与姓社姓资问题联系在一起,那么治理方式问题则没有姓社姓资之别,宪治跟市场经济、法治、人权一样,西方可用,中国亦可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所谓稳妥,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到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上来。[106]我国的政治哲学对待权力是积极的,它要求公权力必须积极地行使,为人民服务。
所谓继续,就是要在推动全面有效实施宪法——也即厉行宪治的过程中,不断改革和完善政治治理。[⑥]姜明安教授指出,宪政如同法治、民主、市场经济等一样,本身并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即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性元素,从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要素。[②] 参见秋石:《巩固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载《求是》2013年第20期。[22]韩大元教授尽管一直使用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但他也指出,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主要是欧风美雨、西学东渐的产物,中国百余年的宪法学说发展中具有浓厚的西方背景,缺乏学术意义上的反思,没有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制度结构,独立地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宪法学说。
[113] 韩大元:《宪法与社会共识:从宪法统治到宪法治理》,载《交大法学》2012年第1期。[51] 郝铁川:《儒学与当代西方宪政文化》,载《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2、3号合刊。
[106] [英]哈耶克:《自由主义》(1973),冯克利译,载王炎等编:《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35页。1941年,宋孟年在一篇短文中提到造成法治,准备宪治,[34]但亦未解释宪治,据其文义,宪治是指政府和人民对宪法的一致遵守。
[111] 蒋清华:《社会事业建设立宪方式比较研究:民生宪法的一个导言》,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改革开放以来,党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的主张,而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陈志刚:《依宪执政与宪政具有本质区别》,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11月12日第1版。实行社会主义宪政体现了我们的制度自信,体现了通过制度实现法治的基本方式。[26]因此,不仅从内涵,而且从语词本身反思宪政,就并非一个伪问题。因而,宪法不仅是政治法,也是社会法。
[109] 新宪政论因遭新自由主义强烈反对而尚未在西方学术界占据统治地位,目前国内较为流行的宪政就是限政的观点与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之间颇有抵牾,因此,广泛使用宪治一词,有利于消除限政的消极影响。[116] 许崇德:《宪政词辨》,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
可见,宪治并非眼下为了替换宪政才杜撰出来的词汇,而是我国学界早已有的词汇,只是使用频率低。在2004年的一篇文章中,郭道晖先生首先解释宪政是以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立宪(创制宪法)、行宪(实施宪法)、守宪(遵守宪法)、护宪(维护宪法)、修宪(发展宪法)的政治行为的全过程。
而且,宪治一词的使用,还可以引申出宪治政府宪治社会宪治中国宪治体系宪治水平宪治思维与宪治方式等等提法。刘惊海:《宪法、宪政、宪政精神》,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9年第1期。
王立民:《改革开放的30年就是建设宪政的30年》,载《法学》2008年第4期。(四)有利于超越宪政囿于政治法、政治权力的局限,更全面反映现代宪法特色 如果说宪政指向特定的政治制度是一种误解,那么,去掉体制、只谈政治——即以政治来解说宪政,则是妥当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途径即为实行宪治。[12]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宪政不成立,引用马恩原著长篇累牍地证明马克思主义不主张宪政。
人们都知道有法律有法制不意味着有法治,因为法治意味着法律得到良好执行。郭道晖:《实行宪政,建立全球法治新秩序》,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1日第3版。
[98] 参见程燎原:《关于宪政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为了体现不同的知识和理论,就可能需要选用不同的话语。
[62] 荆知仁:《宪法论衡》,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14页。[85]通观改革开放后中国学者对宪政的界定,将落脚点放在政治制度上面的观点是主流,例如:宪政是(民主)政治制度[86],(民主)政治形态[87],政治体制[88],政治组织形态[89],政权组织形式[90],政治结构体制[91]等等。
二是不仅用其词,而且解其意(有简释与详解之分)。从毛泽东的宪政理论到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宪法至上、‘依宪治国理论,都对社会主义宪政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53] 王振民:《宪法政治:开万世太平之路》,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年第8月上期。[⑦]韩大元教授新近撰文指出:我们要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方法论,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宪政的本质与内涵,努力寻找其中的合理元素,并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
人们并不能够发现甚至建构一个永恒真理性的、使之可天衣无缝地适合现代法观念的法概念。在宪法既是政治法也是社会法的时代,则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宪法治理模式。
宪治思维和宪治方式的提出和运用,必将对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产生积极作用。郭道晖:《进一步加强民主宪政立法》,载《社会科学报》2011年3月24日第3版。
[101] 但是,如今的宪法实践已经超出了古典的政治领域。那么,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中,如果没有了饱含意识形态背景和歧义的宪政一词,还可以有什么词?面对党政文件不认可宪政、少数学者反思宪政的现状,如何确立一个合适的术语,以巩固和强化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有效实施宪法之基本共识并促进政治治理现代化,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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